余热回收锅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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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4-14
2023-04-07
2021-09-04
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35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经营性炉灶、储粮烘干设备、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。
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Ⅰ阶段10、50、100mg/m3,Ⅱ阶段10、35、50mg/m3。
到2025年,全省80%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,65 蒸吨/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。VOCs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优先采用
依法依规淘汰35 蒸吨/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(含茶水炉、经营性炉灶、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)。原则上不再新建除保障电力安全供应